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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解讀
發布日期:2016-10-13
日前,國土資源部聯合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旅游局印發了《關于支持旅游業發展用地政策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10號,下稱《意見》)。這一文件的出臺,是國土資源部門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旅游業、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重大舉措。文件的實施,將對推動旅游業健康快速發展、促進旅游消費快速增長、培育發展新動力產生積極作用。
《意見》指出,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支持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針對旅游業用地類型多,生態景觀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規模大,一般不改變土地性質的特點,對旅游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制度;針對旅游業建設用地涉及多種規劃用途,部分用地用途不夠明確的問題,提出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用用地供應方式;加大旅游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同時,針對旅游新業態用地特點,按照鼓勵使用存量、規范使用增量的原則,依法明確了鄉村旅游、自駕車、郵輪游艇、文化和研學的用地政策。
一是引導鄉村旅游規范發展。《意見》提出四條用地規范措施:第一,發展鄉村旅游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但應當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用及以入股、聯營等合法方式使用。第二,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但根據《旅游法》的規定,這一政策的適用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管理辦法為前提。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但應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進行。第四,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游設施,可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的方式進行。
二是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游有序發展。《意見》提出三條政策措施:第一,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重申強調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要求。第二,為有效防止自駕車房車營地運營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落實綠色發展理念,通過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強化了用地供應與規劃管理、建設要求的關聯要求,予以了細化,確保自駕車房車營建設與運營與所在地區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第三,從規范管理和支持發展兩個方面,明確了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的用途管理、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事項。
三是支持郵輪、游艇旅游優化發展。《意見》提出兩條政策措施:第一,新建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并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第二,為鼓勵使用現有設施及用地發展,允許在現有碼頭增設郵輪、游艇停泊功能的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支持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相關商業服務設施的。
四是促進文化、研學旅游發展。文化、研學旅游主要依托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等機構和設施進行,《意見》提出兩條政策措施:第一,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規劃用途的前提下,對上述機構利用現有房產開展文化、研學旅游活動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允許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因規劃用途變更等原因,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第二,為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工作,促進文化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規劃管理和用地供應政策進行了協調,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用地,包括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意見》指出,有效落實旅游重點項目新增建設用地;支持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廢棄地、邊遠海島等土地建設旅游項目;針對旅游業用地類型多,生態景觀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規模大,一般不改變土地性質的特點,對旅游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制度;針對旅游業建設用地涉及多種規劃用途,部分用地用途不夠明確的問題,提出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多用用地供應方式;加大旅游廁所用地保障力度。
同時,針對旅游新業態用地特點,按照鼓勵使用存量、規范使用增量的原則,依法明確了鄉村旅游、自駕車、郵輪游艇、文化和研學的用地政策。
一是引導鄉村旅游規范發展。《意見》提出四條用地規范措施:第一,發展鄉村旅游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但應當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用及以入股、聯營等合法方式使用。第二,城鎮和鄉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依法從事旅游經營,但根據《旅游法》的規定,這一政策的適用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管理辦法為前提。第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未利用地,從事與旅游相關的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但應依法通過承包經營流轉的方式進行。第四,優化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建設旅游設施,可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的方式進行。
二是促進自駕車、房車營地旅游有序發展。《意見》提出三條政策措施:第一,按照國務院相關規定,重申強調加快制定自駕車房車營地建設規劃和建設標準要求。第二,為有效防止自駕車房車營地運營中產生的環境污染,落實綠色發展理念,通過發揮部門協同作用,強化了用地供應與規劃管理、建設要求的關聯要求,予以了細化,確保自駕車房車營建設與運營與所在地區自然人文環境相協調。第三,從規范管理和支持發展兩個方面,明確了自駕車房車營地項目用地的用途管理、供應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事項。
三是支持郵輪、游艇旅游優化發展。《意見》提出兩條政策措施:第一,新建郵輪、游艇碼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并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第二,為鼓勵使用現有設施及用地發展,允許在現有碼頭增設郵輪、游艇停泊功能的保持現有土地權利類型不變,支持利用現有碼頭設施用地、房產增設相關商業服務設施的。
四是促進文化、研學旅游發展。文化、研學旅游主要依托現有文化遺產、大型公共設施、知名院校、科研機構、工礦企業、大型農場等機構和設施進行,《意見》提出兩條政策措施:第一,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規劃用途的前提下,對上述機構利用現有房產開展文化、研學旅游活動興辦住宿、餐飲等旅游接待設施的,允許保持原土地用途、權利類型不變;因規劃用途變更等原因,土地權利人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批準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第二,為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等保護工作,促進文化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對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規劃管理和用地供應政策進行了協調,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用地,包括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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