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規劃設計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
發布日期:2016-01-21
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妥善處理開發利用與保護、游覽、生產、服務及生活等諸多方面之間的關系。從全局出發,統籌安排,充分合理地利用地域空間,因地制宜地滿足森林公園的多種功能需求,使各功能區之間互相配合,協調發展。構成一個有機整體。
1.功能分區
根據《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及森林公園的地域特點、發展需要,可因地制宜地進行功能分區,分為三類大區、共十類小區。
(1)森林旅游區
1)游覽區。為游客進行游覽觀光、森林游憩的區域,是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域。
2)游樂區。對于距城市50km之內的近郊森林公園,為彌補景觀不足,吸引游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建設大型游樂及體育活動項目時,應單獨劃分區域。
3)狩獵區。為狩獵場建設用地。
4)野營區。為開展野營、露宿、野炊等活動用地。
5)休、療養區。主要供游客較長時間的休憩療養、增進身心健康之用地。
6)接待服務區。用于相對集中地建設賓館、飯店、購物、娛樂、醫療等接待服務項目及其配套設施。
7)生態保護區。以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維護公園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生產經營區
從事木材生產、林副產品等非森林旅游業的各種林業生產區域。
(3)管理生活區
包括行政管理區、居民生活區。
2.環境容量
環境容量的確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確定森林公園的合理游憩承載力,即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某一森林公園的最佳環境容量。確定環境容量既能對風景資源提供最佳保護,又能使盡量多的游人得到最大滿足。因此,確定最佳環境容量時,必須綜合比較生態環境容量、景觀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環境容量及影響容量的諸多因素。
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LYT5132-1995),森林公園環境容量的測算可采用面積法、卡口法、游路法三種。在森林總體規劃中應根據森林公園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選用或綜合運用。
3.游客規模
在進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前,應對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規模進行核實。根據森林公園所處的地理位置、景觀吸引能力、公園改善后的旅游條件及客源市場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別預測國際與國內游客規模。
已開展森林旅游的森林公園游客規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現狀及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按游人增長速度變化規律進行推算;未開展旅游的新建公園可參照條件類似的森林公園及風景區游客規模變化規律推算,也可依據與游客規模緊密相關的諸因素發展變化趨勢預測公園的游客規模。
1.功能分區
根據《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及森林公園的地域特點、發展需要,可因地制宜地進行功能分區,分為三類大區、共十類小區。
(1)森林旅游區
1)游覽區。為游客進行游覽觀光、森林游憩的區域,是森林公園的核心區域。
2)游樂區。對于距城市50km之內的近郊森林公園,為彌補景觀不足,吸引游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需建設大型游樂及體育活動項目時,應單獨劃分區域。
3)狩獵區。為狩獵場建設用地。
4)野營區。為開展野營、露宿、野炊等活動用地。
5)休、療養區。主要供游客較長時間的休憩療養、增進身心健康之用地。
6)接待服務區。用于相對集中地建設賓館、飯店、購物、娛樂、醫療等接待服務項目及其配套設施。
7)生態保護區。以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維護公園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2)生產經營區
從事木材生產、林副產品等非森林旅游業的各種林業生產區域。
(3)管理生活區
包括行政管理區、居民生活區。
2.環境容量
環境容量的確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確定森林公園的合理游憩承載力,即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某一森林公園的最佳環境容量。確定環境容量既能對風景資源提供最佳保護,又能使盡量多的游人得到最大滿足。因此,確定最佳環境容量時,必須綜合比較生態環境容量、景觀環境容量、社會經濟環境容量及影響容量的諸多因素。
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設計規范》(LYT5132-1995),森林公園環境容量的測算可采用面積法、卡口法、游路法三種。在森林總體規劃中應根據森林公園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地選用或綜合運用。
3.游客規模
在進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前,應對可行性研究提出的游客規模進行核實。根據森林公園所處的地理位置、景觀吸引能力、公園改善后的旅游條件及客源市場需求程度,按年度分別預測國際與國內游客規模。
已開展森林旅游的森林公園游客規模,可在充分分析旅游現狀及發展趨勢的基礎上,按游人增長速度變化規律進行推算;未開展旅游的新建公園可參照條件類似的森林公園及風景區游客規模變化規律推算,也可依據與游客規模緊密相關的諸因素發展變化趨勢預測公園的游客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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